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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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有地:
- 1.受理機關:
-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 2.受理對象:
- 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人
- 3.檢附文件:
- 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 4.處理步驟:
-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人。申請人應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完成繳費,並以繳費收據影本通知本分局;逾期未通知者,本分局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鑑界日期確定後,再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本分局同時辦理現場勘查。如為未登記之公有地應俟土地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申請查定。
(二) 公有地:
- 1.受理機關:
-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 2.受理對象:
- 土地管理機關、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 3.檢附文件:
- 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本分局申請
- 4.處理步驟:
- 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機關。申請機關應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完成繳費,並以繳費收據影本通知本分局;逾期未通知者,本分局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鑑界日期確定後,再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本分局同時辦理現場勘查。如為未登記之公有地應俟土地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申請查定。